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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0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30日)修正

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1996年9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制定 1996年10月18日江苏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2年7月19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10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控制公路两侧建设,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县(区)交通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权具体负责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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