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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2010修正)


  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规定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建设、改造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构筑物时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将户外广告设施列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 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技术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申请,取得《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许可证》。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者广告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三)场地使用权属证明;

  (四)具有设计、安检、质检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施工图、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下列区域或者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规划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

  (二)市、县(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立立柱式户外广告;

  (三)占用城市绿地、遮挡绿化景观;

  (四)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等市政设施;

  (五)妨碍公共设施使用、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市容市貌或者他人生产生活;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或者情形。

  第十八条 在道路沿线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

  第十九条 利用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形式和轮廓线,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功能。

  第二十条 利用市政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或者占用公共空间的户外广告实行特许经营。具体实施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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