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营者的合法经营场所,发布经营者的名称、经营范围等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申请登记。
第八条 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广告设施安全许可或者批准证明文件;
(四)户外广告样件;
(五)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利用公共交通工具以及经营者自有车辆发布车身广告的,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报公安部门备案。
其他车辆禁止发布车身广告。
第十条 举办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和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及庆典等,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当经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的语言文字和计量单位规范、准确;
(二)尊重少数民族生活习俗和宗教信仰;
(三)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四)符合登记的地点、形式、时限、内容;
(五)在户外广告的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证号;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发布者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内容、期限、形式、数量、规格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章 设施设置
第十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由县级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依据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级城市管理、规划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