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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2010修正)

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2010年8月27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0年10月22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改善市容市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和户外的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包括:

  (一)利用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橱窗、霓虹灯、地名牌、墙体等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发布的广告;

  (三)利用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等交通设施发布的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发布的广告。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其他广告参与者,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户外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根据城乡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确保安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及其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发布登记

  第七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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