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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二)对货运源头单位的治超登记、统计制度、档案进行检查;

  (三)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予以处罚;

  (四)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

第四章 路面治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运车辆为超限超载车辆:

  (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二十吨 (不含本数,下同)的;

  (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三十吨的 (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四十吨的;

  (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五十吨的;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的;

  (六)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七)行驶农村公路,车货总重超过二十吨的。

  第二十条 禁止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

  运输不可解体的大件货物并超过国家公路车辆通行限定值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经自治区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开展路面执法工作。

  路面执法工作应当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固定治超检测站和流动治超检测站范围内开展。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全路网的治超监控网络,按照国家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处理标准,在治超检测站联合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治理;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违法行为,应当以治超检测站为依托,以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治超执法人员依法对货运车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涉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应当立即责令停驶,引导车辆到治超检测站进行检测。

  第二十四条 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应当经称重设备检测后方可认定。对经检测确定的违法车辆,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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