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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已经2010年12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王正伟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确保公路完好畅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以及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是指超过国家公路车辆通行限定值或者超过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的违法运输行为。

  第四条 治超工作遵循全区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治超工作机制,落实治超工作人员,并将治超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质监、安监、工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各自在治超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在治超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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