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服务点”的举办者应当参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六条 “服务点”应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使幼儿身心得到和谐、健康发展。
  第七条 “服务点”应当有明确的办园宗旨和培养目标。应制定各项管理制度,有合理的教育计划,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应符合教育规律和幼儿的年龄特点,严禁幼儿教育“小学化”。
  第八条 “服务点”招收2至6岁幼儿人数在50人以下,每班幼儿不得超过25人。
  第九条 “服务点”应有与其教育规模相适应,保证正常保育、教育活动所需的园舍、场地以及设施设备。
  “服务点”园舍使用实行公证制度。
  (一)“服务点”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
  (二)园舍及所有教学和生活用房应当坚固、安全、适用,有防火通道。不得租赁简易建筑物、危房以及其他不适宜于教育活动的房屋、场地及设施。
  (三)将居民住宅楼作为“服务点”,必须选择楼层的一楼。
  (四)室内光线充足、干燥通风,环境清洁。
  (五)每班应有活动室,生均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活动室与睡眠室合用的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六)卫生间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且安全、适用。
  (七)厨房具有主副食加工及食品储藏条件,有必备的厨房设施。
  (八)户外活动场地固定、安全、平坦。
  (九)室内外设施设备坚固耐用,光滑无棱角。电源插座应安装在1.7米以上、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
  (十)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玩具柜(架)、毛巾架、水杯柜,保证幼儿每人一碗一巾;有供幼儿饮水的设施;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等基本设备。全日制的“服务点”配备符合卫生条件的幼儿睡床,做到每人一床或一个床单位。
  (十一)有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的室内外玩具、游戏材料和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并符合国家的卫生和安全标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