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服务点”的举办者应当参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六条 “服务点”应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使幼儿身心得到和谐、健康发展。
第七条 “服务点”应当有明确的办园宗旨和培养目标。应制定各项管理制度,有合理的教育计划,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应符合教育规律和幼儿的年龄特点,严禁幼儿教育“小学化”。
第八条 “服务点”招收2至6岁幼儿人数在50人以下,每班幼儿不得超过25人。
第九条 “服务点”应有与其教育规模相适应,保证正常保育、教育活动所需的园舍、场地以及设施设备。
“服务点”园舍使用实行公证制度。
(一)“服务点”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
(二)园舍及所有教学和生活用房应当坚固、安全、适用,有防火通道。不得租赁简易建筑物、危房以及其他不适宜于教育活动的房屋、场地及设施。
(三)将居民住宅楼作为“服务点”,必须选择楼层的一楼。
(四)室内光线充足、干燥通风,环境清洁。
(五)每班应有活动室,生均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活动室与睡眠室合用的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六)卫生间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且安全、适用。
(七)厨房具有主副食加工及食品储藏条件,有必备的厨房设施。
(八)户外活动场地固定、安全、平坦。
(九)室内外设施设备坚固耐用,光滑无棱角。电源插座应安装在1.7米以上、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
(十)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玩具柜(架)、毛巾架、水杯柜,保证幼儿每人一碗一巾;有供幼儿饮水的设施;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等基本设备。全日制的“服务点”配备符合卫生条件的幼儿睡床,做到每人一床或一个床单位。
(十一)有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的室内外玩具、游戏材料和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并符合国家的卫生和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