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应有独立的保健室及具有晨检功能的室(厅、亭),保健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使用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
(八)厨房有主副食加工区域及食品储藏区域,布局合理,流程规范。有必备的厨房设施。
(九)户外活动场地安全、平坦,其生均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
(十)绿化面积生均不低于1.5平方米,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十一)室内外设施设备坚固耐用,光滑无棱角。电源插座安装在1.7米以上、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
(十二)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开放式的玩具柜、图书架、毛巾架、水杯柜;有供幼儿饮水的设施;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等基本设备。全日制幼儿园配备符合卫生条件的幼儿睡床,做到每人一床或一个床单位。寄宿制幼儿园应设独立睡眠室,并保证每人一床。
(十三)有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的室内外玩具、游戏材料和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并符合国家的卫生和安全标准。
(十四)有满足幼儿动作发展需要的大型及中小型户外运动器械,安全、适用、摆放合理,且安置在软质地面。
(十五)有能满足教师使用的学前教育专业理论书籍和刊物、资料等。
第十一条 各类工作人员应当热爱学前教育事业、身体健康;遵守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忠于职守;使用普通话。
(一)民办二类幼儿园的园长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有五年以上幼教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园长(副园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并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民办二类幼儿园聘任的教师应具有高中阶段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每班配备1至2名教师。
(三)民办二类幼儿园聘任的保育员应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并受过区县级以上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每两班配备一名保育员。
(四)民办二类幼儿园应配备专兼职保健员,聘任的保健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接受过区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举办的岗位培训。
(五) 提供膳食的民办二类幼儿园应按1:60(炊事员与幼儿的比例)配备炊事员,炊事员中至少有1人接受过烹饪业务培训。
(六)民办二类幼儿园聘任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条件,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会计、出纳人员应当与幼儿园的主要负责人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七)各类工作人员应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有慢性传染病者或精神病患(史)者不得在民办幼儿园工作。
第十二条 民办二类幼儿园应当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保证园舍、设备、设施安全可靠,确保幼儿、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