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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二类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民办二类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六条 民办二类幼儿园应当依法设立董事会或者理事会并履行其职责。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第七条 民办二类幼儿园应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使幼儿身心得到和谐、健康发展。
  第八条 民办二类幼儿园应有明确的办园宗旨和培养目标。应当制定幼儿园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有完善的教育计划,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应符合教育规律和幼儿的年龄特点,严禁幼儿教育“小学化”。
  第九条 民办二类幼儿园的办学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其规模一般为3至5个班;每班人数:小班(3-4岁)不超过25人,中班(4-5岁) 不超过30人,大班(5-6岁) 不超过35人;也可混龄编班,每班不超过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第十条 民办二类幼儿园应有与其教育规模相适应、保证正常保育、教育活动所需的园舍、场地和设施设备。
  民办二类幼儿园园舍实行公证制度。
  (一)举办民办二类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
  (二) 园舍及所有教学和生活用房应当坚固、安全、适用,有防火通道。不得租赁简易建筑物、危房以及其他不适宜于教育活动的房屋、场地及设施。
  (三)园舍独立设置,幼儿活动用房不得超过3层。
  (四)房屋建筑科学,使用合理。室内光线充足、干燥通风,环境清洁。
  (五)每班应有活动室,生均不低于1.2平方米,活动室与睡眠室合用的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六)卫生间每两班合用,其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全园共用,其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卫生间安全、适用,满足幼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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