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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二类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二类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津教委〔2010〕167号)


各区县教育局:

  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津政发〔2010〕45号)和《天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0-2012年)》(津政办发〔2010〕123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民办幼儿园准入制度,实行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积极引导民办幼儿园有序发展,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民办二类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天津市民办二类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管理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津政发〔2010〕45号)的精神,参照国家有关幼儿园设置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民办二类幼儿园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或者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向社会招收2至6岁以下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活动的教育机构。
  民办二类幼儿园的办学主体可以多元化。可以单独举办,也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园。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必须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各方的出资数额和权利义务等。
  第三条 民办二类幼儿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 民办二类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金验资报告。民办幼儿园的开办资金不低于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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