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应有独立的保健室及具有晨检功能的室(厅、亭),保健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使用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八)应设有音体活动室(多功能室),其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有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的辅助用房。
(九)厨房应有主副食加工区域及食品储藏库房,布局合理,流程规范。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和食品加工设备。
(十)户外活动场地应安全、平坦,其生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十一)绿化面积生均不低于2平方米,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十二)室内外设施设备坚固耐用,光滑无棱角。电源插座应安装在1.7米以上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
(十三)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开放式的玩具柜、图书架、毛巾架、水杯柜;有供幼儿饮水的设施;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等基本设备。全日制幼儿园应配备符合卫生条件的幼儿睡床,做到每人一床或一个床单位。寄宿制幼儿园应设独立睡眠室,并保证每人一床。
(十四)有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的室内外玩具、游戏材料,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人均3册,并符合国家的卫生和安全标准。
(十五)有满足幼儿动作发展需要的户外运动器械,班均1件(多功能大型联合体育器械可1件),安全、适用、摆放合理,且安置在软质地面。
(十六) 有教师使用的学前教育专业理论书籍和刊物、资料等5种以上。
第十一条 民办一类幼儿园各类工作人员应当热爱幼儿教育事业、身体健康;遵守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忠于职守;使用普通话。
(一)民办一类幼儿园园长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有五年以上幼教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园长(副园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并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民办一类幼儿园聘任的教师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和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每班配备两名教师。
(三)民办一类幼儿园聘任的保育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区县级以上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每班配备1名保育员。
(四) 民办一类幼儿园应按照1:150(保健员与幼儿的比例)配备保健员,聘任的保健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接受过区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举办的岗位培训。
(五)提供膳食的民办一类幼儿园应按1:50(炊事员与幼儿的比例)配备炊事员,炊事员中至少有1人接受过烹饪业务培训。
(六)民办一类幼儿园聘任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条件,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会计、出纳人员应当与幼儿园的主要负责人实行亲属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