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民办一类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六条 民办一类幼儿园应当依法设立董事会或者理事会并履行其职责。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第七条 民办一类幼儿园应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使幼儿身心得到和谐、健康发展。
第八条 民办一类幼儿园应有明确的办园宗旨和培养目标。应当制定幼儿园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有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应符合教育规律和幼儿的年龄特点,严禁幼儿教育“小学化”。
第九条 民办一类幼儿园的办学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其规模一般为6至12个班;每班人数:小班(3-4岁)不超过25人,中班(4-5岁) 不超过30人,大班(5-6岁) 不超过35人;有条件的可设托班(2-3岁) ,每班2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第十条 民办一类幼儿园应有与其教育规模相适应,保证正常保育、教育活动所需的园舍、场地以及设施设备。
民办一类幼儿园园舍实行公证制度。
(一)举办民办一类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
(二)园舍及所有教学和生活用房应当坚固、安全、适用,有防火通道。不得租赁简易建筑物、危房以及其他不适宜于教育活动的房屋、场地及设施。
(三)园舍独立设置,幼儿活动用房不得超过3层。
(四)房屋建筑科学,使用合理。室内光线充足、干燥通风,环境清洁。
(五)活动室与睡眠室合用,其面积不低于90平方米。如活动室与睡眠室分设,活动室面积不低于54平方米。
(六)卫生间每班一间,其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内设蹲式便器4个,小便槽4个。有流动水,水龙头不少于5个。贯通的卫生间、盥洗室应分间或分隔,并能有直接的自然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