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高校与国有企业合作促进大学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津教委办〔2010〕84号)
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高职学院,市国资委监管单位:
根据《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9〕12号)等文件精神,为提高我市高校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水平,促进大学生就业,支持国有经济发展,市教委、市国资委研究决定,要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高校与国资委监管企业的直接合作关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校企合作的意义和作用
校企合作是高校与企业按照国家政策,以培养实用型人才为目的,利用各自优势,本着互利原则而建立的一种紧密合作的关系。校企合作的过程就是高校主动服务企业,企业积极参与学生培养、考评和录用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市教委、市国资委将努力为高校和企业搭建合作平台。
加强校企合作有利于高校改善教学模式,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实用人才;有利于企业选录优秀学生,改善国有企业人才结构,提升企业竞争力;有利于双方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各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加强校企合作的重要意义, 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校企合作的作用。
二、建立校企合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一)成立“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国资委校企合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教委、市国资委、市大中专就业指导中心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每学年至少要召开1-2次会议,分析和研究高校人才培养、大学生就业以及校企合作等面临的问题,确定年度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全面稳步推进我市高校与国有企业密切合作,促进大学生就业工作。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学生处。主要职责是,掌握校企合作动态,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审阅;负责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组织协调校企双方的各项合作,创新合作方式,深化合作内容,推动建立校企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大学生就业,组织国有企业公开公正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