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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十三条 中小学图书馆应设教师阅览室和学生阅览室,其座位数按照《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2008-2012年)》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中小学图书馆应做到馆舍专用,设点合理,环境安静,采光适宜,干燥通风,并有利于防火、防潮、防霉蛀、防盗等措施的实施。有条件的学校还应在阅览室等场所提供防寒、降暑等条件,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学习环境。
  第十五条 图书馆应配备书架、阅览桌椅、出借台、报刊架、书柜、文件柜、陈列柜、办公桌椅和装订、复印、打印、扫描、刻录等设备和计算机及网络设备与环境,并配置文献资料保护的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切实保证并努力逐年增加中小学图书馆的图书经费。按照《关于调整天津市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津教委财〔2007〕64号)规定,确保图书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加强图书采购在品种、质量、价格和经费使用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积极争取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提倡多渠道筹措经费办好中小学图书馆。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例表

部 类

分类比例

五大部类

22个基本部类

小学

中学

第一大类

A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1.5%

2%

第二大类

B 哲学、宗教

1.5%

2%

第三大类

C 社会科学纵论

64%

54%

D 政治法律

E 军事

F经济

G

文化科学

教育

体育

H语言文字

I文学

J艺术

K历史地理

第四大类

N自然科学总论

28%

38%

O数理科学和化学

P天文学地球科学

Q生物科学

R医药卫生

S农业科学

T工业技术

U交通运输

V航空、航天

X环境科学、劳动保护科学

第五大类

Z综合性图书

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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