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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注:九年一贯制学校分别参照小学和初中标准合理配备)
  3.图书馆每年更新图书比例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
  第九条 图书资料的管理:
  1.馆藏文献按规范进行验收、登记,及时上架流通;报刊、多卷丛书等出版物要保证其连续性和完整性。
  2.图书馆应建立书刊总括登录和个别登录两种帐目。
  3.图书应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进行分类;期刊应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表》进行分类。
  4.图书著录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普通图书著录规则》标准;期刊著录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
  5.实行卡片目录的图书馆应设有书名目录和分类目录,有条件的图书馆可增设著者目录。
  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图书馆,计算机能够满足师生进行书目检索的,可废止卡片目录。
  6.根据馆藏需要,应定期制作馆藏文献的电子文档;应定期进行文献资料剔旧工作,除个别具有历史保存价值的文献资料外,纸质报刊资料的馆藏期限不超过3年,纸质期刊馆藏期限不超过5年。
  7.建立健全文献资料的保存,复制、借阅和网络信息安全等相关制度和业务工作细则,并做好文献资料日常的防尘、防潮、防火、防盗、防霉防虫和修补工作。
  第十条 图书馆的开放:
  1.中小学图书馆对全体师生实行全日开放(寄宿制学校还应实行晚间开放),寒、暑假期间也要保证足够的开放时间。图书馆开放的时间和服务方式应向全校师生公示,并实行纸质书、报、刊资料全开架服务。
  2.中小学图书馆要努力争取各级公共图书馆、少儿图书馆等单位在业务上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开展馆际互借和资源共享,并逐步向社区开放。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读书活动:
  1.中小学图书馆应积极开发和利用文献信息资源,为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服务,并充分体现“以学生发展为本”的原则。
  2.中小学图书馆工作应列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整体计划,中小学图书馆应定期介绍、推荐优秀读物和新近购置的书刊;认真组织开展有关教育教学活动,为学生开设书刊导读和电子阅览指导课、图书馆与信息学基础知识课和有关知识讲座等;组织并指导中小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读书活动和有关的研究性活动。

第四章 条件和保障

  第十二条 中小学图书馆馆舍包括书库、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以及检索、借阅和人员工作场所等。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置电子阅览室和视听资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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