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在图书的政府采购工作中,严把质量关,杜绝盗版和质量低劣、价格过高的图书流入学校图书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学校配备各类图书。
六、注重发挥图书馆的使用效益。各区县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各种读书活动,鼓励中小学图书馆对社区、学生业余时间开放,提高图书的借阅率、使用率,充分发挥中小学图书馆的使用效益。
七、各区县教育局要加强对中小学图书管理工作和建设工作的检查指导,并将其列为对中小学校综合督导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市教委对各区县执行《意见》的情况,将不定期进行督查。
附件:1.天津市贯彻《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实施细则
2.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例表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1
天津市贯彻《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性质和任务
第一条 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设立的图书馆,是依法办学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二条 中小学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图书馆工作是学校教育工作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中小学图书馆根据学校教育工作的需求,为师生充分提供文献信息资源,并开展相应的检索、查询和利用等方面的服务。
中小学图书馆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利用文献信息组织开展图书馆教育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和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结合校本课程积极开设阅读课、选修课、活动课等相关课程;配合学科教学的开展,指导学生开展文献信息检索与利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收集、整理,利用文献信息的能力,为其获得终身学习的能力打下基础。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开展并指导学生的读书活动,采用生动活泼、内容丰富的组织形式,引导学生从书籍中获取知识,陶冶情操,推动校园文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