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津教委〔2010〕151号)


各区县教育局、市教委直属中小学: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我市义务教育现代化建设,确保“图书配送工程”顺利实施,充分发挥中小学图书馆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程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颁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教基〔2003〕5号)的要求,结合近年来我市中小学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趋势,现将经讨论研究制定的《关于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教育局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的重要意义,将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作为学校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中小学图书馆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细则》(附件)的具体意见和办法,努力把中小学图书馆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推向新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图书馆建设的经费投入。各区县要在每年的教育经费中按一定比例设立图书专项经费,保证中小学图书馆建设和补充图书资料的需要。同时积极争取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中小学图书馆建设的捐助,提倡多渠道筹措经费办好中小学图书馆。

  三、加快中小学图书馆的信息化建设步伐,使图书馆为学校师生开展教研工作和学习活动提供优质充分的教育资源。加强中小学图书馆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图书的登录、分类、著录、检索、借阅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加强数字图书馆建设,以区县教育部门网络中心为依托,建设数字图书资源中心,充分利用网络环境实现资源共享。

  四、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图书管理队伍的建设。一方面要采取切实措施,改善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待遇,维护他们的权益合法权益,解决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问题,保证队伍的稳定;另一方面要提高队伍素质,重视和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