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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三)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工作;

  (四)推动未成年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和使用。

  第七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共产主义青年团,负责日常工作。其工作职责:

  (一)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信息的收集、分析、统计和交流;

  (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宣传、培训;

  (三)开展调查研究,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相关建议;

  (四)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教育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防止未成年人因失学而导致违法犯罪。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招生计划安排、教育资源配置等方面创造条件,保障本行政区域外来人口中的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并将其纳入教育督导体系。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开展校园普法工作,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配合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列入法制教育的内容,聘请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制定法制教育计划,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学校每学期应当组织法制讲座,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典型案例,进行多样化、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配备心理辅导教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或者进行个别辅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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