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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遵循保护和教育、预防和矫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各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村(居)民委员会等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资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第六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由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文化等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单位组成。其工作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计划;

  (二)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报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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