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知
(固政办发〔201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安全管理,加快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管理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数量增加及部分单位使用情况变更的情况,现调整全市2011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291家,其中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17家,其余274家单位为县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各县(区)消防部门要在第一季度做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调整和备案有关工作,并与各重点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将其纳入全年工作考评之中,奖优罚劣。调整公布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接到通知后,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安部、监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建立防火档案,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规范,全面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各项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积极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同时,要认真履行消防职责,依法确定本单位和所属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未建立健全防火档案的单位要尽快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防火档案,并确定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防火巡查和日常检查维护,自觉整改火灾隐患。并针对本单位实际,开展消防知识、灭火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灭火和逃生自救演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能力,确保安全。其他未列入消防安全重点管理的社会单位也要自觉对照公安部61号令的规定,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