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严格限制投机性购房
(五)努力实现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按照房价与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相协调的原则,我市2011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上涨幅度控制在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以内,同比增幅低于11%。
(六)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2套住房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屋交易秩序
(七)严格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商品住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后,应当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住房价格,按照备案价格和一房一价的方式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备案价格6个月内不得调整。
严格商品住房退房管理,商品住房严格实行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姓名。商品住房认购期限不得超过15日,在限期内必须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前已签订住房买卖合同的,须于今年4月15日前完成住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
(八)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代理商品住房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须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销售代理备案后方可代理销售。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取得销售代理备案证明即代理销售、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并在媒体曝光,同时,住建(房管)部门要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不予办理销售代理备案,并停止其房屋交易合同签约代理资格。
(九)加强房屋销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认购、预订、认筹、排号、招募会员、发放VIP卡或要求意向购房人在指定银行存款等任何形式接受房屋预约、预订,变相预售。依法严肃查处未批先售、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