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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坚决打击造谣惑众哄抬食用盐市场价格等违法行为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坚决打击造谣惑众哄抬食用盐市场价格等违法行为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
(固政办发〔201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日,受国内食用盐抢购风潮的影响,我市也出现抢购食用盐的现象,一些不法经营商乘机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群众反映强烈。为了坚决打击造谣惑众、恶意囤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等不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自治区政府统一部署和市领导指示精神,现就立即组织开展食用盐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组成联合检查组,立即开展市场大检查
  市政府决定,从17日开始,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市发改(物价)、商务、公安、工商、质监、盐业等部门联合开展食用盐市场执法大检查行动,集中力量对全市大型超市、重点零售商店及乡(镇)村食盐经销商开展拉网式检查,坚决查处部分经营者造谣惑众、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的不法行为。各县(区)也要立即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确保全市食用盐市场秩序稳定。
  二、明确职责分工,严厉打击市场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规定,食盐实行专营制度,价格属政府定价管理,市、县(区)物价、工商、商务、质监、公安、盐业等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大经济查处力度,依法对各类市场违法行为从重从快处理,做到查出一件,当场处理一件。
  1、物价部门:要依据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采取简易程序,予以严厉处罚价格违法行为:对食用盐有价格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要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对典型案例要在媒体上进行曝光。
  2、工商部门:要依据市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无照经营,私自出售食用盐的经营者和个人当场予以查收,并给予处罚;对造谣惑众、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的不法行为,当场责令停业整顿;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经营商,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商务部门:要依据市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破坏食用盐市场供应等违法行为,并负责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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