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正确引导房地产投资和消费,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部署,持续推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我市2011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上涨幅度控制在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涨幅度以内,同比增幅低于10%。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扩大住房保障面
2011年开工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40万平方米,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住房保障标准,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在着力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将保障面逐步延伸到非户籍城镇化进程中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创业人员,努力实现住有所居。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堵塞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贷款购买第2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五、强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等年度供地计划管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
在年度计划中,明确保障性住房及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