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
《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4月1日
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从业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民教育培训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教育培训,是指对农民开展的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农业职业技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创业能力等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 农民教育培训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参与、资源共享,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由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与城乡建设、水利、林业、扶贫开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
联席会议负责审查农民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安排各项用于农民教育培训的资金;指导各部门组织开展农民教育培训,综合协调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研究解决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农民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其所属的农民教育培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发展和改革、财政、扶贫开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民教育培训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