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闽政〔2011〕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重要性的认识。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国发〔2010〕47号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把握政策要点,进一步提高对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10〕47号文件精神,坚持正确导向和目标,坚持服务“三农”发展,突出城乡统筹发展要求,突出维护农民权益,严格规范管理,切实防止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倾向,切实防止违法调整、变相收回农民承包地,确保城乡建设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切实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农村土地整治旧村复垦工作中,要广泛听取村民意见,拆旧补偿方案、新村建设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等要与农户充分沟通,并与农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做到整治前农民同意、整治中农民参与、整治后农民满意。各设区市要研究制定土地增减挂钩指标收益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运作规范、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农村土地整治旧村复垦项目资金专项用于村民拆旧补偿和土地复垦耕地所需费用,剩余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确保项目所在农村及农民受益。要依法管理复垦新增耕地,旧村复垦新增耕地仍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对实行建设用地置换、不占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2010〕47号文和国土资源部《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操作。要做好拆旧与建新的对接,组成项目区,项目区实施方案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后组织实施,不再单独办理建新地块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采取此办法进行增减挂钩的,其总规模应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内,项目区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省国土资源厅要对各试点地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实行全程监管,严格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