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要充分发挥土地调查在建设用地审批中的基础作用,严格核查项目用地的地类、权属、面积等情况,采取土地利用情况的日常变更与年末变更调查相结合的办法,将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耕地、新增建设用地等土地利用变化及时变更上图,确保土地利用变化的图件、数据、实地三者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避免产生新的违法用地,并做好与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衔接。
(三)认真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国土资源部定期开展覆盖全国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5%的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将予以问责。各地要认真核实卫片监测图斑,逐项对照,准确判定违法用地。对发现的土地违法问题要主动查处、及时整改,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收回的要收回,可复耕的要抓紧复耕。属于临时用地的要及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各地要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对违法批地、供地、用地、侵害农民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做到处罚执行到位、处分处理到位。
五、保质保量完成补充耕地任务。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安排补充耕地,强化项目管理,用好专项资金,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补充耕地任务,并及时验收和网上备案。
(一)按时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省政府已明确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并切块下达专项资金。各地要强化补充耕地的责任,调动各方积极性,组织实施补充耕地项目,有效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力争超额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确实无法本地完成的,要通过有偿调剂方式受让其他市、县(区)超额完成的补充耕地任务。对未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又未通过有偿调剂方式补足指标的设区市,暂停受理其下一年度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申请。各地每月要将市、县(区)补充耕地和土地整理的完成数量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各地要加快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各阶段的信息,应按要求向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备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和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三)强化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管理。各地要健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做到专款专用,科学合理使用,真正把专项资金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发挥资金在线监控作用,防止侵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