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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三)加强土地供应管理。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各地必须尽快实施征地方案,并在完成征地后对符合供地条件的具体建设项目办理供地手续,充分发挥已征收土地的利用效率。对市、县(区)三年批次征地总量的供地率达不到70%的,除省重点建设项目和救灾用地外,暂停受理新的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申请。

  三、着力推进和谐征地。各地要加强征地管理,规范征地程序,有效化解征地矛盾纠纷和冲突,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稳定。

  (一)依法依规实施征地。各类建设项目拟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认真履行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程序,申请听证的要按规定组织听证。告知、确认、听证等有关材料,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要件。征地经有权机关批准后,要及时开展“两公告一登记”,认真做好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等相关工作。

  (二)依法妥善补偿安置。市、县(区)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5号)要求,严格执行新制定的本地区耕地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改善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着力统筹城乡发展。

  (三)强化对征地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在实施征地过程中,各地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工作。未经被征地群众同意,不得强行征地。对于涉及征地的信访事项,各地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信访事项“路线图”的要求,落实信访工作职责,把土地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

  四、坚决遏制违法用地行为。要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

  (一)加强用地监管和指导。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用地行为的监管,主动做好用地的协调和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依法用地。未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和相互沟通,及时通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选址、规划许可、林地审核、环保评价和用地手续等情况,及时分析用地供需形势、新上项目安排、动态监管、违法用地及整改查处等情况,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的用地问题,共同做好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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