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数字出版企业实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可按照《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十五、数字出版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或者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等原因,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六、对列入本市数字出版引导目录的重点数字出版项目,可由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市科技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支持。符合《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规定的数字出版重点项目,按照该《办法》规定给予补贴或贷款贴息的政策扶持。
十七、支持数字出版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对列入推荐名单的重点数字出版企业的申报提供指导和帮助。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十八、支持数字出版企业申报软件企业,对列入推荐名单的重点数字出版企业的申报提供指导和帮助。新创办的数字出版企业被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照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九、鼓励数字出版企业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数字出版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