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将数字网络领域列为打击盗版专项执法重点。鼓励研发数字版权保护共性技术,探索开展适合数字出版企业特点和需要的知识产权侵权保险业务。对符合条件的数字出版企业申请计算机软件登记的,按照《上海市软件著作权登记经费资助办法》给予资助。鼓励有条件的数字出版产业园区和企业争创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七、鼓励国内数字出版龙头企业入驻上海。这类企业总部移至上海的,在登记注册、开办运营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鼓励本市出版单位与高科技单位共同出资成立主要从事数字出版业务的企业,并对其申报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动漫企业、高科技服务企业予以帮助和支持。对本市出版单位符合本市数字出版产业引导目录的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九、对数字出版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产品和技术,经有关部门认定,纳入《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在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时可享受优惠政策,鼓励财政性资金予以优先采购。
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符合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数字出版企业两年以上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一、市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通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数字出版产业,主要支持起步期、成长期的数字出版企业发展。
十二、鼓励和支持数字出版企业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863计划、国家出版基金、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及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等,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上述国家项目提供一定比例配套资金支持。
十三、数字出版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及其它相关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