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本市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促进本市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运用高新技术创新文化生产方式、培育新的文化业态和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部署,运用数字技术促进出版产业自主创新、优化升级,加快上海文化大都市建设,现就促进本市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本市促进发展的数字出版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业务的企业:

  (一)从事数字作品的制作、集成的;

  (二)从事数字作品的存储管理的;

  (三)从事数字作品的传播与搜索的;

  (四)从事数字出版物的销售的;

  (五)从事与数字出版相关的技术和咨询服务的;

  (六)从事与数字出版相关软硬件的研发和销售的;

  (七)从事数字内容与教具、文具、玩具等生产结合的。

  二、本市新闻出版、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以产业需求为导向,做好人才培养、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资质认定和权益保障等领域的服务保障工作。

  三、研究制定本市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规划,定期发布本市数字出版产业引导目录,不断完善数字出版产业引导目录的形成机制,建立和逐步完善本市数字出版产业分类统计、运行监测和分析发布制度。

  四、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数字出版领域、从事数字出版经营业务,进一步扩大开放,优化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环境。

  禁止违法设置数字出版产业的市场准入障碍。

  五、支持数字出版企业发起成立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探索建立数字出版企业间、行业间交流协作机制。鼓励有关主管部门将可以由行业组织承担的各种管理、服务职能转移或者委托给行业组织行使。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