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委按照《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于4月12日(星期二)前报送市经贸委(经贸合作处,电话:83123862)。
四、其他事项
经认定的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可以享受市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2010]2号)及相关实施细则中对总部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联系人:曾令立,电话:38920985,传真:83124834)
附件: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
为了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府〔2010〕2号)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标准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广州市总部企业:
一、符合广州市产业发展政策。
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下同)注册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三、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金融业除外)。
四、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一)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总部或分支机构。
(二)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指《关于
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规定)。
(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500名以内企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100强排名企业。
(四)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指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等企业)在广州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五)新能源、信息网络、新材料、生命科学、海洋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内营业收入排名前10名的领军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具体范围和领域,由相关部门在年度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文件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