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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积极申报认定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的通知

  (二)我委按照《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于4月12日(星期二)前报送市经贸委(经贸合作处,电话:83123862)。
  四、其他事项
  经认定的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可以享受市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2010]2号)及相关实施细则中对总部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联系人:曾令立,电话:38920985,传真:83124834)

  附件: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

  为了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府〔2010〕2号)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标准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广州市总部企业:

  一、符合广州市产业发展政策。

  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下同)注册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三、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金融业除外)。

  四、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一)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总部或分支机构。
  (二)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指《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规定)。
  (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500名以内企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100强排名企业。
  (四)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指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等企业)在广州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五)新能源、信息网络、新材料、生命科学、海洋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内营业收入排名前10名的领军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具体范围和领域,由相关部门在年度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文件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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