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积极申报认定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的通知
(穗建筑[2011]271号)
各有关企业:
《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穗府办[2010]75号)已经市政府印发实施,为加快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我市将于3月25日至4月8日开展广州市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工作(具体通知及要求请登陆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公示栏查询,网址:http://www.gz.gov.cn),请各企业高度重视,积极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独立法人子公司)不少于3个,是对其所投资的企业行使经营和管理职能的在广州市设立的最高级别的机构。具体条件、标准详见附件。
二、申报材料
应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可从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三)符合《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第四条规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或标准的证明文件;
(四)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税收完税证明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复印件(原件查验);
(五)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原件查验);
(六)下属的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公司章程、隶属关系证明、工商营业执照证明、税务登记证等文件复印件(原件查验);
(七)申报企业及其广州二级控股子公司的国税、地税纳税编号表格。
(八)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穗府办[2010]75号)第三条的内资企业,于新设立或迁入我市当年申请认定内资总部企业的,仅需提交上述第(一)、(二)、(三)、(六)、(七)款规定的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证书的原件除外),复印件必须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并交验原件。申报认定的内资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报送要求
(一)请将申请表连同其他要求的材料一并于4月8日(星期五)前报送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地址: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五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