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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和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要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并提供社会公益性等其他科技服务。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委批复。

第六章 考核、评估与扶持政策

  第三十一条 市科委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重点实验室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一)重点实验室主任未经同意出国半年以上或调离的。

  (二)学术委员会一年以上不召开会议,起不到学术委员会作用的。

  (三)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未支持,造成重点实验室难以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实验室内部运行机制不畅,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内部矛盾突出,发生剽窃、造假等学术欺诈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考核基础上,市科委每三年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内容包括:承担科研任务情况、科研成果产出情况、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情况、开展学术交流及对外开放交流情况、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以及规范运行与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对通过考核并在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并视情况给予财政经费支持。评估结果为差的实验室,将不再列入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三十四条 我市各类科技计划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安排重点实验室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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