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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第十七条 市科委对申报的重点实验室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重点实验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和必要的实地考察。

  第十八条 通过专家评审的重点实验室,经市科委主任办公会批准后正式下达认定批复并授牌。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学术指导机构是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周岁,且一般由列入国家级或部委、市级优秀人才计划中的高层次人员担任,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市科委聘任,任期为三年,必要时,可设1-2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任期三年,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国家级和部委、市级优秀人才计划高层次人选担任。学术委员会由7至9人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以外的成员不能少于二分之一,五十周岁以下成员不能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在开展研究业务方面应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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