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第七条 实验室应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相对独立的科研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第八条 实验室必须有一支高水平的、年龄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固定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25人,并有一定的技术和服务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五十周岁以下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九条 实验室近三年间承担的国家级基础和应用基础性科技项目不少于3项,或省部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不少于6项,或人均科研经费不少于10万元/年。

  第十条 实验室近三年间在国内外高水平期刊上发表论文30篇以上,并至少有一项成果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且有科技成果得到应用或推广。

  第十一条 近三年来依托单位以不同方式投入实验室建设经费不少于600万元,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和运行经费。

第三章 企业重点实验室条件

  第十二条 实验室从事本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五年以上,具有相对集中稳定的研究方向,应用基础研究能力较强,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本领域的发明专利或高水平的原创性成果,承担过国家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 实验室具有先进、完备的研究与开发条件和设施,实验用房相对集中,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用于研究与开发的仪器设备(农业类实验室包括用于农业研究与开发的基础设施)总值一般应在1000万元以上。

  第十四条 实验室拥有一支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水平高的科技创新队伍,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天津市境内注册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合科技实力较强,研发经费投入较大,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充足的建设、运行和试验费用。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具备重点实验室条件的单位,依据全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布局,由局级主管部门推荐后,填报《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申请书》一式五份,报市科委。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