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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
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天津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和《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基字[2006]559号),完善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是天津市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引导行业技术创新、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和天津市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行业、产业高技术前沿的关键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聚集高层次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才,推动技术进步。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全市重点实验室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工作。联合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推动天津市属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二章 重点实验室条件

  第六条 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应符合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突出优势,并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开展前沿、交叉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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