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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二)强化工程现场监理。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现场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督促落实;要配备足够、合格的专业监理人员,认真执行旁站式监理;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签字认可;对发现有质量安全隐患的,应书面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立即停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要加强协助质量监督部门防治工程质量通病,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三)严格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检测管理的规定、标准和规范,严格检测要求,确保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工作中要严查各项检测资料,对工程检测出现的不合格材料坚决予以清出,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实体工程。要对检测机构进行实时动态监管,对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试件等进行抽样检验,确保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四)加大质量安全监管力度。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把保障性住房工程作为监管服务重点,加强施工现场的协调服务和巡查,强化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所有保障性住房工地都要达到省级文明工地标准。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严格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

  (一)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标牌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对于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保障性住房工程,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人责任追究制。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房屋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二)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保障性住房工程参建各方,包括工程检测、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有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清除出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市场。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工程,除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外,还要对负有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依法做出相应处罚,直至注销注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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