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四)严格施工许可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不依法委托建设监理、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服务,建立绿色通道,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限,保证工程依法尽早开工建设。

  (五)严格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质量监管机构要按照《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全面落实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认真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有效防控工程质量通病。竣工验收结束后应及时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部门归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三、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

  (一)建设单位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或简化建设程序。要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确保合理的工期和工程造价。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合理造价,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设计、检测、监理单位降低建设标准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严格落实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保障性住房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必须依法分包工程,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将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禁止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严禁总承包单位以劳务分包形式,将工程肢解后转包、分包。参建各方要严把钢材、水泥、节能保温材料等主要原材料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验收与进场复检,按照《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建立现场送检台账,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严禁不合格材料进场。严禁杜绝“瘦身”钢筋和易燃保温材料在保障性住房工程中使用。

  四、加强工程施工组织和现场管理

  (一)严密施工组织管理。施工单位要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严格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质量安全预控。有针对性地编制高大模板、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关键工序的专项施工方案,合理选择工法,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要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落实防范措施。有条件的地方要利用信息技术进行远程实时监控,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