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部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冀建法〔2011〕193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局(公用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保定、张家口市园林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我厅正在组织制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等行政裁量权制度,以在全省范围内施行。
鉴于部分行政行为主要由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主管部门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基本不实施或很少实施,故决定由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主管部门自行制定相应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报上一级部门批准和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后施行”。待条件成熟时,再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在全省范围内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其中,市、县(市)两级均行使的行政行为,一般由市一级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应直接适用”。行政行为主要由县(市)一级行使,市一级基本不实施或很少实施的,也可以由市一级交由县(市)一级自行制定相应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本部门职责,对需市、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事项,抓紧制定相应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最迟在10月1日前,将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报我厅审核。期间,我厅将不定期对各市行政裁量权制定工作进行督导。同时,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还应当督导所辖县(市)相应主管部门抓紧制定交由县(市)一级承办的行政权裁量制度,并进行审核。
联系人:施树强、孙龙。
联系电话:0311-87904560。传真:0311-87902701。
Email:shishuqiang555@163.com。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1: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略)
附件2:
需市、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建立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事项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