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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和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七条 申请者须认真如实填写《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申请的项目选题应符合指南,立论依据充分,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案可行,经费预算合理,研究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申请者应具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研究能力;研究队伍结构合理,研究时间有保障,所在单位能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

  第九条 申请者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个科学基金项目;已有在研的科学基金项目的负责人不能申请。

  第十条 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对多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第一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者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择优推荐并统一报送至市科委指定受理地点。

  第十一条 市科委对受理的科学基金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市科委聘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国内同行专家在网上对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必要性、经费预算合理性等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参加项目评审的人员,对评审意见(包括本人意见)以及项目申请书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市科委确定资助项目,经主任办公会进行综合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立项与管理

  第十四条 对市科委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市科委签订《任务合同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科学基金项目,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为项目负责人完成研究任务提供条件,督促项目的实施,并做好相关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应每年按时向市科委提交《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检查报告》。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的,将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计划进度开展研究工作,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变更,因故确需调整、变更和中止项目研究计划,或需调整研究人员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或《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止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请市科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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