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和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和青年科学基金的管理,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和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和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附件:
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和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和青年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的管理,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重点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应用性基础研究,引导我市科技人员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的科学问题和前沿技术研究,加强高层次创新人才储备,提高我市原始创新能力,为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青年科学基金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第四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科学基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科学基金指南发布、项目受理、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市科委依据我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及科技发展需要,在听取相关专家建议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基金指南》,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 凡本市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在职科技人员(不含兼职科研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在读学生),均可申请科学基金项目。其中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人申请当年6月30日应未满35周岁;尚不具备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经由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也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