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地方病防治协调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甘政办函[2010]42号 2010年4月28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因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省地方病防治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组成人员予以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组 长:咸 辉 副省长
副组长:张正锋 省政府副秘书长
刘维忠 省卫生厅厅长
成 员:王泉清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旦智塔 省教育厅副厅长
陈 继 省科技厅副厅长
于光明 省工信委副主任
马学智 省民委副主任
姚 远 省公安厅副厅长
沙仲才 省民政厅副厅长
张智军 省财政厅副厅长
栾维功 省水利厅副厅长
黄全成 省农牧厅副厅长
曾效先 省林业厅巡视员
常继乐 省卫生厅副厅长
陈其寿 省工商局副局长
马 平 省质监局副局长
崔新生 省广电局副局长
王冠军 省扶贫办纪检组长
华文哲 省残联副理事长
高玉宝 省盐务管理局局长
徐 莉 省地方病防治办公室主任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常继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协调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附件:甘肃省地方病防治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甘肃省地方病防治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地方病防治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病情监测、防治、健康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病区范围、病情资料和相关技术支持。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地方病防治工作列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建议,在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病区结合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安排改水工程。并结合异地扶贫搬迁机制,统筹考虑安排缺水病区人口搬迁。
科技部门:负责对地方病科研立项和成果鉴定等工作给予必要支持。
民族事务部门:负责少数民族地区地方病防治工作及救助政策宣传,教育当地群众配合卫生等部门开展地方病防治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控制无主犬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