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人民解放军驻鄂部队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执行。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参加地方选举。
少数民族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七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期间,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八条 选举委员会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的负责人组成,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应当有少数民族的选民参加本级选举委员会。
县级的选举委员会由十一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委员若干人。
乡级的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宣传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各项选举活动;
(二)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三)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四)确定选举日期;
(五)组织推荐代表候选人,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基本情况,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