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举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举办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大型社会活动许可的,由公安机关撤销许可,但撤销许可对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不予撤销。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举办同类大型社会活动。”
9.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参加大型社会活动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五十七、辽宁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人,其行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八、辽宁省苇田防火暂行规定修正案
1.删除第九条。
2.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苇田内的热源、火源、电气设备和可以引起火灾的其他设施周围,应砌防火墙或挖防火沟或开设防火隔离带,防止失火后蔓延。防火工程设施占用苇田,其审批权限,补偿标准,依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五十九、辽宁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十七条修改为: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刻字厂(店),公安机关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公安机关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刻字厂(店)处50元以上罚款或收缴《刻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裁决。”
六十、辽宁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修正案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保障公民正常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第七条修改为:“凡举办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动,除经有关部门批准外,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在活动前20日依法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后7日内,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
“由市公安机关批准并实施安全保卫工作的大型活动,应报省公安机关备案。”
3.第十一条修改为:“任何人在公共场所均应遵纪守法,严禁下列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一)起哄、向场内投掷杂物和进行有碍社会风化的行为;
“(二)污损文物、名胜古迹,破坏公共设施;
“(三)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和各种凶器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四)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卖淫、调戏侮辱妇女、贩卖票证、传播淫秽物品和封建迷信活动;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其他扰乱公共秩序或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第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人或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该法没有规定的,公共机关可以根据其性质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公安机关可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一、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缓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决定修正案
修改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含经营性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职工,应当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对企业的征收标准为按上年销售或者营业收入的1‰计征;对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进销差价率10%以下的大型商业批发企业,按销售额的0.5‰计征。”
附件2: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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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名 称 │ 发布时间 │ 发布文号 │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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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 │ 辽政办发(1994)5号发 │
│ 1 │ │ 1994年2月26日 │ │
│ │ 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 │ 布 │
├───┼───────────────┼───────────────┼─────────────┤
│ │ │ 2001年3月30日发布,2003年 │ 省政府第125号令发布, │
│ 2 │ 辽宁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 9月25日第一次修订,2004年 │ 省政府第175号令修订 │
│ │ │ 9月2日第二次修订 │ │
├───┼───────────────┼───────────────┼─────────────┤
│ │ │ 1989年2月28日发布,2004年 │ 辽政发[1989]28号发 │
│ 3 │ 辽宁省黄金生产管理办法 │ │ 布,省政府第171号令修 │
│ │ │ 6月27日修订 │ │
│ │ │ │ 订 │
├───┼───────────────┼───────────────┼─────────────┤
│ │ │ │ 辽政发(1987)131号发 │
│ 4 │ 辽宁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 1987年10月5日 │ │
│ │ │ │ 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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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辽宁省收费罚没票据管理规定│ 1992年4月13日 │ 省政府第20号令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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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辽宁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 1987年8月12日 │ 辽政发[1987)97号发布 │
├───┼───────────────┼───────────────┼─────────────┤
│ │ │ 1992年6月1日发布,1997年 │ 省政府第22号令发布,省│
│ 7 │ 辽宁省废金属管理暂行规定 │ │ │
│ │ │ 12月26日修订 │ 政府第87号令修订 │
├───┼───────────────┼───────────────┼─────────────┤
│ │ 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 │ │
│ 8 │ │ 1992年8月31日 │ 省政府第26号令发布 │
│ │ 纠纷仲裁办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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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1993年1月9日发布,1997年 │ 辽政办发[1993]6号发 │
│ 9 │ │ 12月26日第一次修订,2004年│ 布,省政府第87号令第一│
│ │ 办法 │ │ 次修订,省政府第171号 │
│ │ │ 6月27日第二次修订 │ │
│ │ │ │ 令第二次修订 │
├───┼───────────────┼───────────────┼─────────────┤
│ 10│ 辽宁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 1989年1丹25日 │ 辽政发[1989]8号发布 │
├───┼───────────────┼───────────────┼─────────────┤
│ │ │ 1993年12月9日发布,1997年 │ 省政府第32号令发布,省│
│ 11│ 辽宁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 12月26日第一次修订,2004年│ 政府第87号令第一次修 │
│ │ │ │ 订,省政府第171号令第 │
│ │ │ 6月27日第二次修订 │ │
│ │ │ │ 二次修订 │
├───┼───────────────┼───────────────┼─────────────┤
│ │ │ 1986年12月18日发布,1997 │ 辽政发[1986]141号发 │
│ 12│ 辽宁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 │ │
│ │ │ 年12月26日修订 │ 布,省政府第87号令修订│
├───┼───────────────┼───────────────┼─────────────┤
│ │ 辽宁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 │ │
│ 13│ │ 1992年2月26日 │ 省政府第18号令发布 │
│ │ 办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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