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辽宁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修正案
1.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2.第二十条修改为:“对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辽宁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修正案
1.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
2.删除第二十六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二十三、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修正案
删除第三十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二十四、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修正案
1.第十五条修改为:“主管人防工作的行政部门对平时可利用的人防设施应当督促使用,对长期闲置不用的有权调整使用。”
2.第二十条修改为:“人防经费的来源包括:
“(一)国家财政预算拨款;
“(二)地方财政预算拨款;
“(三)企事业单位自筹的人防经费;
“(四)收取的人防工程施工费用(即人员工资、福利、劳保用品、零星工具);
“(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资金;
“(六)人防战备设施拆除补建费;
“(七)利用人防设施为社会服务收入。”
二十五、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修正案
1.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人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辽宁省家庭接生员管理办法修正案
1.删除第十条。
2.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家庭接生违反《辽宁省家庭科学接生常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二十七、辽宁省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
1.第三条修改为: “申请建立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应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有明确的专业技术和业务经营范围;
“(二)至少有一名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相应职称)的专职科技人员;
“(三)有一定的资金和工作条件;
“(四)有固定的工作地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删除第八条。
3.删除第十二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二十八、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正案
删除第四十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二十九、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第三十五条修改为:“阻碍、干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修正案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侮辱、诽谤、殴打军人及其家属,或者妨碍军人执行勤务以及扰乱军营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修正案
第八条修改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但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三十二、辽宁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修正案
1.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据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