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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表彰2008―2010年度自治区文明城市(区、县、县城)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城市(县)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表彰2008-2010年度自治区文明城市(区、县、县城)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城市(县)的决定


  近年来,全区各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方针,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切实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着力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扎实开展文明城市(区、县、县城)创建活动,创建工作质量和水平有了新的提高,涌现出一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先进城市(区、县),对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和公民文明素质,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表彰先进,弘扬社会文明风尚,充分展示我区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成果,进一步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发展,在各城市(区、县)申报,各地州市文明委推荐,自治区文明办会同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依据《自治区文明城市(区、县)测评体系》进行测评验收,并在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意见、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公示的基础上,评出了2008-2010年度自治区文明城市(区、县、县城)、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城市(县)。经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研究审核,决定予以命名表彰(名单附后)。

  希望受表彰的城市(区、县)珍惜荣誉、发扬成绩,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不断提高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水平,为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11年1月18日

  附件:
2008-2010年度自治区文明城市(区、县、县城)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城市(县)名单

  一、自治区文明城市(13个)

  克拉玛依市、库尔勒市、昌吉市、奎屯市、石河子市、伊宁市、乌苏市、阿克苏市、哈密市、阜康市、博乐市、喀什市、和田市

  二、自治区文明城区(6个)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三、自治区文明县(1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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