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撤销一批单位自治区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决定
近年来,自治区少数单位在获得自治区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后,放松了对干部职工群众的思想道德教育,放松了管理工作,导致单位出现生产经营严重亏损,业务工作滞后,个别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创建工作严重滑坡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发生,严重损害了自治区文明单位的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撤销乌鲁木齐市房产局等41个单位的自治区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停发文明单位奖金,收回自治区文明单位牌匾,并在全疆予以通报。
希望被撤销自治区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严格对照自治区文明单位的标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切实加大创建工作力度,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努力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质量和水平,推进单位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011年2月14日
被撤销自治区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名单(41个)
乌鲁木齐市房产局
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
乌鲁木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刑警大队
新疆融都大厦
伊犁州师范学校
伊宁卫生学校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霍城县三山水泥厂
中石油新疆伊犁销售公司尼勒克经营部
塔城地区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额敏县支行
额敏县公安局郊区派出所
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奎屯管理处乌苏子校
乌苏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热电分公司
托里县人民法院
裕民县人民检察院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热气泉疗养院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公安局看守所
阿勒泰市北屯交警大队
兵团农十师北屯幼儿园
屯河布尔津水泥分公司
阿勒泰地区新华书店哈巴河县连锁分店
富蕴县天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