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具备以上任职经历、能适应教育评审评估工作需要的退休人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4、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师德高尚,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处事公正,服从安排,协作共事。
5、在曾经参与的教育评审评估工作中无违纪违规行为。
三、随机产生专家组
1、市教育局相关部门根据行政许可审批、教育督导、教师招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程序或方案,提出成立专家组的意见,报经分管领导批准或局常务会议决定。
2、局监察室根据承办部门提出的所需专家类别和人数的通知,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符合条件的专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
3、承办部门依据随机抽取的专家名单,书面邀请评审评估专家并组成专家组。
4、根据评审评估工作实际需要,特邀知名专家学者及校园安全、卫生防疫、财务审计、工程建设、消防等部门专业人员参与评审评估工作,承办部门应报分管领导同意,并经监察室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监察室予以备案。
四、专家组工作程序
1、专家组一般由3至7人单数组成,特殊情况下不超过9人;推选组长1名,负责评审评估过程的管理协调工作,其中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应由学科负责人担任组长。
2、专家组成员应认真学习评审评估方案,掌握评审评估标准,在评审评估过程中,服从工作安排,提出评议意见,客观公正评价,积极完成任务。
3、专家组受市教育局委托,在规定期限内,对评审评估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并可提出合理、必要的增加事项,保证评审评估质量。
4、专家组集体讨论形成评审评估意见,讨论过程应作书面记录,所形成的评审评估报告必须由全体成员审阅并签名确认,分歧意见需详细说明。
5、评审评估事项完成后,专家组将评审评估报告及证明材料全部移交承办部门。
五、评审评估结论要求
1、评审评估报告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评审评估过程、实地查看、整改建议、评审评估结论性意见等内容,所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充分、有效,并以文档、图片、视频等进行记载和说明。
2、行政许可类评审专家组对符合许可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向市教育局提出予以许可的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