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上市后备企业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权证不全的房产,经住保房管、国土、规划、消防等相关部门甄别认定,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给予补办房产证。
(四)上市后备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对原国有划拨土地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市政府批准,可将显化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
(五)对上市后备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现有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而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相关税费和上缴省级部分后,注入企业增加国有资本金。
(六)对上市后备企业在规划、土地、项目立项、财税政策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
(七)微利或亏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后备企业或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准备期内进行并购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因历史遗留的债务、担保等问题,影响企业上市而需要进行债务处置、债务重组、转移担保的,或对上市构成重大技术、法律障碍的有关问题可通过“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八)上市后备企业及上市公司引进人才,享受我市吸引人才相关政策,在落户、人事关系挂靠、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相应照顾。
(九)对成功实现境内外上市(包括购并上市)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各区政府按规定予以资金配套。
四、保障机制和要求
(一)建立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委、人保局、国土局、建设局、环保局、规划局、住保房管局、市政府金融办、无锡工商局、市国税局、地税局、无锡质监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名单详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领导小组职责是:定期召开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国有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各市属国有企业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把上市工作作为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激励,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推进。拟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企业和有重组再融资行为的上市公司,要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要求,聘请具备资质、实力雄厚的中介机构,积极与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做好方案设计等各项工作,保证上市和重组再融资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