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省政府设立“楚天园丁奖”荣誉称号,对在农村学校任教满30年、贡献突出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设立“湖北人民教育家”荣誉称号,表彰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育工作者。开展全省“十佳校长”、“十佳班主任”评选活动。设立教学成果奖,奖励在教学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各级各类教师。配齐农村学校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等教师。关心教师身心健康。大力宣传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使教师成为社会上最受尊重的职业,让尊师重教蔚然成风。(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
118健全教师管理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统一组织中小学新进教师招录考试。义务教育学校新进教师主要从免费师范生、特岗生、资教生中招聘录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履行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加强学校岗位管理,探索实行教师分类聘用、分类管理和分类考评,建立健全教师转岗机制和退出机制。(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编办)
119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每届任期3-5年,任职满2届的原则上交流任职。城市和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城乡交流、校际交流人数每年应占教师总数的5-10%。(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
120深化中小学职务(职称)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探索在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制定幼儿教师配备标准的实施办法。完善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农村地区实行倾斜政策。(省人社厅、省编办、省教育厅)
121加强教育教学专家培养。倡导教育家办学,引导教师和校长更新教育观念,探索教育规律,努力成为创新型的教育教学专家。支持学校设立名师工作室,吸纳本学科教师参与,充分发挥名师的传帮带作用。深入实施“湖北名师”工程,到2020年,培养500名“湖北名师”。加强特级教师队伍建设,县(市、区)中小学主干学科至少要有1名以上特级教师,每个县(市、区)每个学科培养1名学科带头人,每个乡镇培养1名骨干老师。实施“楚天中小学教师校长卓越工程”,每年遴选500名左右具有良好职业前景的优秀教师和校长进行重点培养,造就一批教学名师。加强中小学校长、教导主任培养培训,重视后备人才建设,促进校长队伍专业化发展。(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
(十六)保障教育投入。
122各级政府要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依法落实教育经费增长要求。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保证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加大财政投入,到2012年,超过国家2012年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4%目标对湖北的要求比例。省财政部门每年分市、州、县核定教育支出比例。调整政府基本建设支出结构,加大政府基本建设对教育的投入,提高基本建设用于教育的比例。(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农办)
123建立政府教育拨款增长的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研究制定各级政府教育投入监督检查办法,加大对市、州、县政府教育投入情况的监督。建立各级政府教育投入公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124拓宽教育经费筹措渠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其中,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加大政府财政基本建设资金、政府土地出让金收入、福彩体彩公益金收益等资金对教育的投入。对各级各类学校校舍建设按政策规定实行规费减免。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优惠政策。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合理确定政府、家庭分担比例,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学费标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出资办学。(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农办)
125根据国家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制定并逐步提高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高校发挥公共财政的调控和导向作用,鼓励各地推进教育体制机制创新,建立标准拨款、项目投资与绩效奖惩相结合的教育经费分配制度。突出重点领域,加大对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质量提高、创新人才培养、优势和特色学科建设等方面的投入,调整优化教育结构。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逐步化解公办学校基本建设债务。(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126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学前教育实行财政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普通高中实行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机制。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依法筹集经费的机制。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多元化筹措经费的机制。(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农办)